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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 第二期 2024年12月10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以下简称《准则60条》)。将“九项准则”细化、具体化为60条内容,为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守纪律、知底线,有效规范执业行为提供了具体行为准则。 // 二、不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12.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保定点管理协议,依法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严禁采取伪造、变造各种虚假手续套取或骗取医保基金,禁止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13.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14.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构病情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保基金。 15.严禁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16.严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17.严禁以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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